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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章 科道(1 / 4)

余懋学字行之,婺源人。隆庆二年进士,此际三十一岁。本为官场新嫩,但大明官场进步并不一定以资历论英雄。

明代选人之法,每年吏部有六考、六选。科道官的选举,初时在六选之中的类选,后改为独立于六考、六选之外的行取。

所谓‘行取’,即为直接行文取用,无制度上的意义。后世称之为“说你行你就行......”的翻版。然而明代科道官,其‘行取’有祖宗家法规定。

太祖时期,政权初定。太祖言:“御史台、提刑按察司等,乃耳目之寄。务能振肃百司,慎选贤良方正之人,以佐朕不逮。”在他孜孜求治的心态下,科道官的选择是不问出身,不拘资格,“唯贤良方正是举”,还有平民百姓当了科道官的。

按照太祖留下的选材原则,后世皇帝增加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行取”规定。“国家定制,必选部寺之英,郡县之良,老成练达,力有担当者始授。”

所谓“郡县之良”,即为知县、推官的“行取”。此条定制的初衷,即为科道官的选取,不从“初仕”之进士中选择,必须有工作经验的,才能选为御史、科道。然而实际执行中不是太好,“行取”比例只能逐年缓慢增加,有时候还有下降。

成化六年,科道官“行取”制度固化,“凡任知县、推官,由科目出身,历三年以上,政绩显著者,以次行取,送各道问刑半年。”

成化以后,六科的人员选拔,知县和推官终于占了一半以上。因为科道能以小制大,成为朝廷美缺。

明初士人中进士,“上者期翰林、次者期给事、次御史,再次期主事,得之则忻。其视州县守令,若鵷鸾之视腐鼠。一或得之,魂耗魄丧,对妻子失色,甚至昏夜乞哀以求免。”

没有行取制度时,“一考定终身”,成绩好的留京,成绩差的出外。在外任职的,玩命干到死,不过是两司郡守,这就到顶了。

有了行取制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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