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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五四章 《海军战斗训令》(1 / 7)

1653年4月2日,汉洲,建业城,海军部。

“1、一旦收到舰队司令发出的发现敌舰队信号,就降下舰队司令将旗并挂出信号旗,每个分舰队派出快速护卫舰或者飞鱼快船立即跟随敌舰队,尽可能获取敌舰队数量和质量的情报,如,有多少专业战舰,或者纵火船以及其他船,敌舰队转态等;一旦完成情报收集,快速护卫舰或者飞鱼快船应会合总结情报,然后迅速提交给所属分舰队或总指挥官。如果敌舰队超出自身数量,非必要情况不与交战,除非占据优势地位。”

“2、一旦发现舰队司令交战或放三炮并在主桅杆顶部升起红色信号旗,每个分舰队应当根据规定利用最好优势地位与敌交战;”

“3、如果任一分舰队或者舰船遭到敌人围攻或陷入困境,另一分舰队或舰船在收到信号后应立即前去解救和帮助,信号是前主桅杆顶部的红色三角旗(建议);”

“4、……将敌舰保持在我方舰队的下风位置,并抢占t字头方位,充分利用我方侧舷炮火优势。”

“5、如果舰队司令在敌舰队上风,那么在后桅杆顶部升起蓝色信号旗,其他分舰队或者舰船应跟随其航向轨迹或航线,尽快转至敌舰上风位置;”

“……”

“10、若敌舰船失去行动能力,战斗、追击敌舰的我方舰船指挥官不能在战斗过程中停留、夺取、持有或者焚烧这些失能敌舰(因为此行为将使舰船失去完成更为重要的战斗机会);”

“11、不要对旁侧有己方舰船的敌舰射击,但在确保不会伤害到己方舰船的情况下可以射击;”

“12、在敌舰队主力失去战斗力或逃跑之前,己方舰船不得去追击敌小股舰队或零星舰船;”

“13、战斗中,有己方舰船遭到痛击,但没有沉没或被敌舰包围的危险时,跟随其后的舰船不应停留以保护前者,而应坚决有力地去攻击敌舰,将护卫受损舰船的任务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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