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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章 该进去的,还是进去吧(2 / 5)

法槌,庭审开始。乐律师站在被告辩护人那里,脸上带着些许的自信。他昨天已经知道,对面那个律师叫方许镜。好像之前在魔都听说过这个名字,但乐因不在意。其实法律界除了法本非法本这些鄙视链之外,和其他的学术差不多,都有着是否留过学的鄙视链。很多大学你要评上某个职称,必须要有海外留学经历,法律自然也是如此。方大状没有海外经历,这也是他被很多法律界人士瞧不起的原因。哪怕你再怎么样:就是看不起你。宣读自诉状,方大状站起来一板一眼地开始念,这大家都很熟悉。随后便是举证质证环节了。方大状这边提交的证据太多了,但是关键证据只有三份。起码在乐因看来,关键证据真的只有这三份,其他的他都没怎么去看。因为真的太多了,当他交换证据时看到那一堆的证据,整个人都是懵逼的。不就是一个刑事自诉案件吗,你弄这么多证据,谁能看得过来。尤其是其中一份叫“监控记录”的,估摸着全部看完不知道得用多少天,就算是快进也一样。他甚至恶趣味地想着,法官会不会也看的烦了,然后直接判对方输呢…就这么想着,第四百六十章该进去的,还是进去吧方大状已经开始举证了。第一份很简单,周毅这个运动相机的发票,证明相机的价格。乐因直接开口道:“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度都没有异议。”第二份就是关键所在,饭馆里的监控记录。“这份监控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我方当事人离开之后,被告拿走了相机。”乐因开口道:“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力度有异议,该监控视频只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拿着相机出了门,但却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将其带走!”乐因说出了自己最主要的辩护意见!他自然是要做无罪辩护的。这个说法就是,这相机查理只是出于好奇而带着出了门,然后出门后认为这是假的,所以将相机扔了。这样一来,就不是侵占罪了,因为他没有侵占的情况发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平白无故把人家的东西给扔了,这肯定是侵权,因为捡到之后就有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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