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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新大明律(1 / 4)

第九章新大明律

第二部分,就是商法典。

大明对商法几乎是空白的。说完全空白是假的,但是关于商业的问题,都是杂见于很多条款之中,而不是集中在一起。

商法之中,规定商社法人,股份制,会计制度,商业犯罪。等等。

这里相当一部分都是杨震提供的。然后何夕加以提炼的。

这几年的放开海贸,大规模商业的发展。让何夕有了一个很好的观察窗口。

何夕在后世也没有做过生意,对于后世很多商业法规也不理解。照搬都不知道怎么照搬,但是这几年海上贸易的疯狂发展。也激烈的很多法律问题。

比如说某一个商社犯错了,在海上劫掠被地方官府抓住痛脚。

那一件事情,该谁负责?

是具体某一个船员,还是某一个船厂,还是整个商社的负责人,还是这个商社的幕后大佬。

何夕是没有政治洁癖的。

他需要勋贵们的支持,自然要做出隔断,推出了商社法人与股份制等条款。一般来说,商社犯罪,是由商社的负责人,也就是法人。而不是股东负责。

当然了,这里的法人概念与后世的法人概念是不太一样的。

何夕也顺水推舟地推出了股份制的各种规定。

其实股份制在中国从来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但并没有在法律上有所体现。也就是出了问题,很难告到官府,即便是告到官府,也只能由地方官进行自由裁断。

而今,有了专门的法律。可以预见今后会有大量商社出现。

之前的商社,是权贵们下场。即便没有什么法律规定,他们也不怕,因为他们就是法律。但是对于中小商人就不一样了。在规模上,他们与这些权贵进行竞争。但是股份制度,提供了一种可能。

而且何夕觉得,有必要明确规定出海权限了。

之前是允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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