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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章 抗拒法律制裁?你想什么呢!(1 / 7)

关于猥亵和强迫未遂。

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区别又不是太大。

至少在客观的犯罪形式上表现的类似。

在刑事处罚上,主要看的是情节的严重性。

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来看,被告方当事人都完全不属于猥亵。

如果说猥亵.…

那么更趋向于强制猥亵。

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强制猥亵妇女,造成的后果情节不严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被告当事人外籍学生的身份,加上情节的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可能会判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缓刑。

甚至还有可能会判一个治安管理拘留。

所面对的刑事处罚很低。

这些事情是具有先例的。

所以这才是姜民提出来猥亵的意义。

因为相比于猥亵而言,强迫未遂判决的刑罚相对更重一些。

这也是姜民提出了这一观点的策略。

面对姜民提出来的说法,苏白当即开口询问: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猥亵,被告人委托律师为什么会提出猥亵?”

“能不能基于你的这一观点陈述你的理由?”

“按照法定的义务观点来讲,猥亵是指在言语上或者是在肢体上对于妇女或者是其他人进行轻微的骚扰。”

“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猥亵指的是什么?”

“强制猥亵?”

“是的.…我方认为我方对于受害人林文慧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行为,而不属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行为。”

“主要的理由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侵害林文慧,与其发生关系。”

姜民承认了苏白的说法。

当然,在他心里面也是这么认为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和强制猥亵。

这两个罪名虽然都是对于妇女,造成强制行为的犯罪行为。

可是在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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