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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垂緌饮清露,流响出疏桐(1 / 6)

一部影视、影像作品的著作权人,究竟是谁?

注意,这个问题在这里,问的并不是“著作权的财产性权益归属于谁”。

如果问的是财产性权益归属,那多半是投资公司所有。就像哪怕一部网络小说,跟网站签约之后,著作权也多半完全售给网站了。

这里问的,仅仅是“在影视音像作品中,哪一个自然人,扮演了相当于小说作品中‘作者’这个角色、是著作署名权对应的那个自然人”。

很多外行人或许会拍脑门回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莫非是导演?要不是编剧?音像作品的话,算作词人还是作曲人呢?

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法理来说,上述答案都错。

一个影视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是Producer——之所以这里必须写英文,是因为这个单词在不同的中文语境中,会被翻译为两个汉语词汇。影视作品中的Producer,我们惯常翻译为“制片人”。音像作品中,那就只能叫“制作人”或者“录作人”了。

当然,并不是说编剧、作词人、作曲人就没有著作权了。

编剧对剧本还有单独的著作权——性质就跟那些大热IP改编剧的原作者,对于被改编的小说有著作权,一个道理。

作词人和作曲人,也依然分别对音像作品中的“歌词”、“曲谱”拥有“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性质的著作权。在音像作品的成品中,Producer也是拿了作词人和作曲人的合法授权之后、制作演绎的那张唱片。

但音像作品的完成品著作权,跟词曲作者是没关系的。

就像作家把IP改编权的授权卖给影视制作公司后,拍出来的网剧版权跟作家再无关系一样。(虽然在具体合作模式上,大部分可以约定利润分成,作词人作曲人原作家都有分红拿,但这个和著作权没有关系,只是合同对经济利益的约定)

那么,制片人究竟是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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