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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2 / 6)

其中利息是否免除,应视中华天子与琉球国共议之结果。

中华大皇帝代藩属琉球偿还泰兴十三年大火后,重建首里城时,问日本国萨摩藩借走的木料两千根,折合银价三万两。

第三款:

日本国归还自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始,天朝回赐琉球之贡品,合计作价二百万两。

此作价不含利息。

第四款:

日本国之萨摩藩藩主,需前往琉球首里城,于琉球国宗庙前跪拜悔罪。

其中鞍马费用,由中华承担,所乘舰船,亦由天朝支派。

中华礼政府应遣派官员随行、见证。

第五款:

为示惩戒,亦使日本国不行侵凌之事,为践行夫子之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之大义。

特割取对马岛、隐歧岛与琉球国。

以报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割喜界岛、德之岛、奄美大岛、冲永良部岛、与论岛一百三十一年之怨。

共二百六十二年以为期。

第六款:

虾夷岛民朝贡中华,进献海象牙、海象皮等物为贡,请求内附。

中华天子允之。

日本国转封松前藩于他处,以海峡为界。中日双方于条约签订一年内,勘定虾夷界。

第七款:

中华膺惩出兵,耗费军费,皆由日本国支付,合计库平银五百万两。

第八款:

暂不计利息,日本国合计赔偿中华与琉球国库平银一千万两。减去偿还萨摩藩为琉球国提供的木料三万两,合计九百九十七万两库平银。

其中四百万两,应于条约签订与批准互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运抵长崎,离岸交割后,一切运输风险与日本无关。

剩余五百九十七万两,分四次还清,自交付首款之后算起,第一年偿还150万两,以此类推,于第五年偿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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